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赵志高 通讯员 梁伟谊
第三方代发模式广泛应用于商贸领域,有效降低企业履约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但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混淆交易主体、错配权责关系,私自与代发第三方处置货物、变更履约约定,引发商事纠纷。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典型案例厘清法律边界,重申合同相对性商事基本原则,为市场规范交易提供司法示范。

2023年5月至7月,某食品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三份奶粉购销合同,约定由食品公司供货,并采用第三方代发方式交付货物。合同履行期间,销售公司支付货款400余万元,剩余款项逾期未付。多次催告无果后,食品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对方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庭审中,销售公司提起反诉,辩称部分货品存在临期、包装破损等问题,其已与代发第三方完成退货交接,核算后实际货款仅300余万元,主张无需支付尾款,还要求食品公司返还百余万元差额。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第三方代发模式下,买方未经卖方认可,与代发第三方私下达成的退货约定,能否对抗卖方的货款支付请求权。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涉案第三方仅受食品公司委托代为发货,未参与合同缔约,属于合同履行辅助人,并非交易权利义务主体。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商事交易遵循“谁签约、谁负责”准则。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有异议,应直接向合同相对方的卖方主张权利。销售公司与第三方私自达成的退货协议,未经卖方追认,对卖方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
据此,法院判决销售公司支付剩余300万余元货款及利息、违约金,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销售公司服判履约,食品公司专程向法院赠送锦旗致谢。
法官表示,合同相对性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石准则,法定情形外,合同仅约束缔约双方。第三方代发只是货物交付方式的变通,不改变合同主体与权责归属。
法院提示,新业态、新模式下商贸交易链条持续延伸,市场主体更应坚守契约精神,明晰交易边界,杜绝与履约辅助第三方私自变更交易约定,防范权责错位引发的法律风险,以规范履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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