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通知入职后
又取消录用
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王某原系A公司员工,为寻求新的职业发展,在2023年7月底通过网络向B公司投递了简历。经B公司组织面试,B公司人事专员在面试结束当天通过微信告知王某面试通过,并要求王某尽快到岗入职。王某向B公司人事专员索要录用通知书,B公司人事专员以流程正在审批为由未提供录用通知书,并告知王某“你可以放心大胆去办理离职,录用通知书我已经在走流程了。”
2023年8月初,王某与A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在赴B公司办理入职前,B公司人事专员通过微信要求王某设计一份活动方案,王某按要求设计并提交活动方案后,B公司却决定不录用王某。
王某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人事专员通过微信告知王某面试通过并要求王某尽快到岗入职,使王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已被B公司录用。王某与原任职的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准备前往B公司入职,以行为表明其同意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就缔结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B公司最终违背诚信原则,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王某利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因王某已于2023年9月入职了C公司,待业时间约为一个月,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向王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该判决作出后已发生法律效力,B公司向王某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或要求劳动者到岗入职的通知后任意撤销、额外增加入职条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劳动者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劳动者为入职新单位而放弃了原有工作,在新单位取消录用后陷入失业状态,新单位一般须向劳动者支付1至3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结合案件情节予以认定。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不公时,应妥善保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记录、录用通知书、薪资待遇等相关证据,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恪守诚信原则,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来源|长沙芙蓉法院
供稿|王道柳
绘画|陈远晗
责编:李玉梅
一审:李玉梅
二审:王晗
三审:刘永涛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