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1日讯(记者 陈新)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今天公开通报3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一、雨花区某汽修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雨花区内某汽修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设置的喷烤漆房光氧催化灯管16根已损坏、喷烤漆房底部无过滤棉、未按要求安装活性碳盒,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设备安装、密闭情况、逸散范围等裁量因素,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裁量标准,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于7月21日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二、岳麓区某公司贮存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未设置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观沙岭街道某铬污染物治理场地,对负责在线监测的某科技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2022年9月开始负责对该铬污染物治理场地污水排放进行在线监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检测废液收集后贮存于在线监测间内,至检查时共贮存了60L规格大桶两桶、15L规格小桶两桶,约150公斤,未进行处置。该检测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贮存检测废液的包装容器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公司于5月6日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免罚申请,陈述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进行整改到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不予处罚。同日,执法人员对其陈述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确定了该公司属初次违法,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经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
三、浏阳市某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浏阳河流域涉水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对辖内某化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硝酸钾生产线正在生产,环评及排污许可齐备,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并备案。检查发现该公司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中的氧化塘后机械曝气不及时,氧化塘兼作事故应急池,遇雨天特殊情况下应急措施欠缺;2023年以来日常排查不够,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7月1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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