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金融办原副主任周练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或者个人在长沙成立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并办理相关金融办批文、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审批、通过规范整顿验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856万余元(个人实得人民币691万余元)和账面价值人民币750万元的股权。9月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周练军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周练军有期徒刑14年。
常年烧香拜佛祈求自己升官发财
今年52岁的周练军1992年参加工作。2004年7月,他通过公开选拔考试,被任命为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分管证券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等业务;2005年3月任长沙市金融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8年7月,周练军被双开。当时的通报指出,周练军违反政治纪律,参与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关于周练军参与迷信活动,《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在一篇报道中进行过详细披露。自诩为专家型干部的周练军,却并未把心思放在干事创业上,靠实绩谋求更大的进步,而是寄托在神灵保佑上。他称自己几乎每年春节期间都带家人一起去南岳大庙等地烧香拜佛,祈求自己升官发财。2012年至2017年,周练军多次开公车携家人赴南岳衡山、宁乡回龙山等地的庙堂烧香、求神、拜佛、抽签,并将求得的10张所谓的“吉签”随身携带。
在周练军的眼中,金融界人士的圈子就是一个“富豪俱乐部”,都是拿高薪、赚大钱的,他不甘心仅仅每月拿几千元的工资,不仅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还筹集数百万元资金投入股市。2016年,周练军投入股市的资金出现了巨额亏损,他每天想的都是如何获取更多的资金来“解套”,他时刻关注股市行情,根本无心工作。其中由他主管的某非法集资案善后处置工作,拖了10多年才彻底解决。
收受财物856万和账面价值人民币750万元的股权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至2017年,周练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及湖南某融资担保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等10名个人或单位在长沙成立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并办理相关金融办批文、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审批、通过规范整顿验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6.72万元(周练军个人实得人民币691.72万元)和账面价值人民币750万元的股权。
判决书显示,周练军的受贿事实共有10起。
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4月,周练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请托,为张某在长沙成立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并办理相关金融办批文、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签订虚假咨询服务协议的方式,伙同长沙某投资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该公司长沙银行双控账户先后六次收受由张某实际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50万元,其个人实得485万元。周练军将分得的赃款用于以廖某的名义购买长沙市房产12套,借款给周某751万元用于购买长沙市某小区的房产,以及个人炒股、投资、装修房屋及生活支出等开支。
用亲属名义成立公司 借咨询收好处费
判决书显示,为了掩护自己的受贿行为,周练军用亲戚的名义成了一家咨询中心,然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借咨询中心的外壳,变相收好处费。
比如,2011年至2012年,周练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湖南某融资担保公司、长沙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的请托,为上述两家公司在办理筹建、开业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1年至2013年,周练军先后直接或者以其实际控制的单位的员工文某为上述两家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名义四次非法收受、索取郭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7万元和账面价值人民币750万元的股权。
周练军称,2011年12月,他以周某和亲戚文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因为他自己在市金融办工作,当时是负责长沙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核的分管副主任,咨询这方面业务的人很多,他就想从中自己也赚点钱,便以文某和周某的名义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其安排文某负责对外业务,周某负责财务。具体操作是,当企业老板找他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时候,他就跟对方交流,对方愿意找他做资料之后,他就要他们去找文某,给文某多少钱就可以把融资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料报到金融办得到通过,这些企业老板都会按照他的意思去找文某。文某收到企业老板的现金后就会把钱给他,如果对方把钱转账到隆昌中心,他就安排周某把钱转账或者取现给他。
文某则称,周练军的目的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借咨询公司的外壳,以帮助他人提供咨询或者做材料的名义,变相收那些想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者融资担保公司的老板的好处费。
犯受贿罪 终审获刑14年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周练军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追缴85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周练军提出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他无罪。另外,他还请求将被扣押的其向亲友的借款共计37万元返还给他的亲属。
二审期间,周练军的辩护人提交了收条等证据证明本案扣押的钱款中有周练军向其亲友的借款共计37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该37万元可由扣押机关退还给周练军的亲属。
长沙中院认为,周练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认定周练军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证明扣押在案的财产中确有周练军亲属的借款37万元可由扣押机关予以退还,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长沙中院维持一审法院对周练军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责编:张云荻
来源:北京青年报